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005号
为进一步强化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管理,规范实验活动,我部修订形成了《动物病原微生物目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原农业部令第53号)和2008年发布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8〕27号)附件《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要求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动物病原微生物目录
农业农村部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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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6-04-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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